基金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基金公司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托,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
客戶的委托財產雖然由基金公司管理,但是由托管機構進行托管,不會出現基金公司挪用、占用委托財產的情況。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獨立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
單個客戶投資單只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30 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
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別、投向資產的流動性及期限特點、投資者需求等因素,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存續期間辦理參與、退出的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存續期間不辦理參與和退出的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
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明確投資者參與、退出的時間、次數、程序及限制事項。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每三個月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退出,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
客戶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之前,應當充分向基金公司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并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基金公司應當首先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價格波動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公司與托管機構定期對組合進行估值,并向客戶提供估值信息,供客戶了解其委托財產運作情況。
資產管理計劃應向投資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資產管理合同、計劃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
(二)資產管理計劃凈值,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退出價格;
(三)資產管理計劃定期報告,至少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
(五)資產管理計劃清算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應當及時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中國證監會或者授權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