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協議是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協議乙方)與乙方持卡人(即本協議甲方)就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的使用等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
本協議項下“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指乙方為甲方提供的資金劃轉、支付服務,其目的是協助甲方便捷地完成貨幣資金合法支付、結算,但該服務存在因技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支付失敗、無法結算等風險。
甲方通過互聯網(Internet)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確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黑體標注的內容)。如果不同意本協議的任何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相關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后續操作。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業務行為,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本服務”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提供的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本服務開通后,甲方在合作商戶網站或相關使用界面輸入快捷支付賬戶支付密碼及收到的手機校驗碼后,即視為甲方確認支付金額及該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商戶轉交乙方進行后續處理。甲方同意并授權乙方按照合作商戶的交易指令從甲方綁定的借記卡賬戶中支付相應款項,為此乙方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如甲方借記卡內余額不足時,甲方知曉并同意乙方拒絕執行交易指令。
“乙方”指本協議乙方,即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指本協議甲方,即持有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的持卡客戶。
“合作商戶”指甲方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商戶,或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的非金融支付機構。
“借記卡”、“銀行賬戶”指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用于開通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的銀行借記卡及其對應銀行賬戶。
“快捷支付賬戶”指甲方在合作商戶開立的、與“銀行賬戶”綁定的支付賬戶。快捷支付賬戶的開通、管理由合作商戶負責,具體權利義務內容以甲方與合作商戶的約定為準。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指該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的借記卡、銀行賬戶的開戶戶名、開戶類型、與之相關的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通信地址等與該借記卡有關的一切信息。
“支付限額”指乙方或合作商戶設置的對快捷支付服務支付金額的額度限制,以較低者為準。
第二條 快捷支付服務的申請確認
甲方確認并同意:乙方可向合作商戶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記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對甲方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填寫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記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等進行校對核驗;并同意將該借記卡與甲方此次登錄的快捷支付賬戶進行綁定,以便甲方此次及今后進行支付。同時乙方與合作商戶保留隨時變更校驗標準的權利。
甲方確認并同意:乙方、合作商戶為本服務的開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綁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務或借記卡銷戶、借記卡掛失、補辦新卡等情況)相互傳遞甲方的個人資料。甲方保證所提供的姓名、借記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真實有效,因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 甲方自愿申請開通本服務,經乙方同意后,將有權享受快捷支付服務。
(二) 甲方有權辦理本服務相關資料和信息變更、業務暫停、恢復和注銷手續。
(三) 甲方對本服務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有權致電乙方服務熱線“95558”、登錄乙方官方網站或到乙方各營業網點咨詢。
二、義務
(一) 甲方應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乙方相關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及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履行本協議。
(二) 甲方應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認真核對短信校驗碼、商戶名稱、交易金額等信息是否與正在進行的交易事項一致,因交易信息與交易事項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三) 甲方同意不會將本服務使用權或連接權轉移或轉讓他人。
(四) 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務進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等行為,且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相關調查。一旦甲方拒絕配合進行相關調查或乙方認為甲方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錢、套現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欺詐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采取處理措施。
(五) 合作商戶在本協議變更、終止前已接收并發送至乙方進行處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應承擔其后果。
(六) 甲方在本協議中應承擔如下保密義務:
1、 甲方對在本服務中使用的密碼、手機校驗碼、身份信息、卡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甲方應自行承擔因該等保密信息泄密、遺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盡保管義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甲方應按照以下原則設置和保管密碼:避免使用姓名、生日、電話號碼等與本人明顯相關的信息作為密碼;不得將本人自設密碼提供給除法律規定外的任何人;通過手機銀行辦理業務后,須將自設密碼從手機上刪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碼被竊取。由于違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碼泄露的后果應由甲方自行承擔。
3、 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4、 如上述保密信息出現或可能出現遺失、被竊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況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并辦理掛失。在掛失生效前發生網上支付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七) 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應及時至乙方營業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辦理有關變更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 甲方不得以與合作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乙方的款項。
第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權利
(一) 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資信情況,決定是否為甲方開通本服務。當乙方有合理理由認為甲方提供的資料有誤、不實、陳舊或不完善時,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甲方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全部損失與責任。
(二) 乙方有權對本服務支付系統進行升級、改造。
(三) 乙方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或修改借記卡的支付限額,甲方對此無異議。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需同時受乙方和合作商戶設置的支付限額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支付金額不應超過乙方或合作商戶設置的支付限額(以較低者為準)。如單筆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額高于支付限額,甲方同意乙方有權拒絕執行該交易指令。
(四) 如甲方拒絕配合乙方進行虛假交易、洗錢、套現等相關活動的調查,或乙方認為甲方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錢、套現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欺詐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有權采取如下措施:
1、 暫停或終止提供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
2、 終止本協議;
3、 取消甲方的借記卡使用資格。
(五)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務的服務費及對服務費進行調整的權利。收費方式及收費標準、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等以乙方通過手機銀行、網站、其他電子渠道或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公告的內容為準。收費標準變更的,乙方將在上述渠道提前進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未經公告,乙方不得單方面提高收費標準。除非另有說明,對于上述服務費用,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中信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先行扣除。
(六) 甲方出現未按時支付本服務有關費用、不遵守乙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毀、損害乙方聲譽等情況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對甲方提供本服務,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七) 乙方保有對本協議條款、條件進行修改、增刪的權利,本協議如有修改、增刪時,乙方會通過乙方網站公告變更事項。甲方可于任何時間至乙方網站查詢最新的服務合約,網址是http://bank.ecitic.com/;或致電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95558。甲方在公告執行后繼續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視同接受有關公告修改、變更的內容。
二、義務
(一) 在乙方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乙方負責及時準確地處理甲方或合作商戶發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時向甲方提供查詢交易記錄、資金余額、賬戶狀態等服務。但因合作商戶反饋、傳送的交易記錄等信息有誤,造成乙方查詢結果錯誤的,乙方對此不承擔責任,應由甲方與合作商戶協商解決。
(二) 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本服務的咨詢服務,并通過乙方手機銀行、網站、其他電子渠道或營業網點公布功能介紹、熱點問題解答、交易規則等內容。
(三) 乙方在法律法規許可和甲方的授權范圍內使用甲方的資料和交易記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監管機構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第五條 服務申明
一、甲方應確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綁定的乙方借記卡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確保甲方將甲方的快捷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綁定且用其支付的行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因出現下列任一種情況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一)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銀行賬戶余額不足或賬戶被凍結、扣劃等非乙方原因導致該等指令未被乙方執行;
(二)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的損失;
(三)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通訊故障、供電系統故障、計算機黑客襲擊、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因互聯網傳輸原因,交易和轉賬指令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以及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損失;
(五)甲方使用的個人電腦等終端設備發生任何軟件或資料的遺失、硬件的損害等進而導致的甲方的損失。
(六)因甲方未準確核對短信校驗碼、商戶名稱、交易金額等信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損失。
三、甲方通過本服務將銀行賬戶內資金轉出至快捷支付賬戶后,該轉出資金的監管、計息將由合作商戶負責,乙方不對轉出資金進行計付利息、資金監管。
四、本服務開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戶反饋的、甲方與合作商戶之間的訂單信息為準,為甲方進行資金劃付處理,但資金劃付結果不代表合作商戶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質量、物流結果、權益落實等相關信息,乙方對商品及服務的質量、物流狀態等不負有任何責任。因該等商品及服務的質量、物流及權益落實等原因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與合作商戶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協議終止
一、甲方有權取消本服務。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務的終止驗證申請生效之前,甲方通過本服務完成的交易仍屬有效,甲方不得否認。
二、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乙方有權直接終止為甲方提供本服務,而無需事先通知。
三、甲方在使用乙方借記卡的權利被終止時,甲方使用本服務的權利隨同終止。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與合作商戶終止就本服務的合作,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七條 差錯處理
因甲方未按本服務規定流程進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務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及時撥打乙方服務熱線“95558”或到營業網點通知乙方。乙方將積極調查并告知甲方調查結果,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協議之目的,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因本協議項下具體業務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發生爭議的具體快捷支付服務對應的借記卡開戶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其它
一、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二、本協議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條款中已有約定外,可以是書面送達通知或公告通知。
書面送達通知、要求、訴訟(仲裁)的法律文書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發送至本協議所約定的地址或聯系方式。本協議項下乙方給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電傳、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一經發出即視為已送達;郵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已送達;如派人專程送達,則甲方簽收日視為送達,甲方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
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亦按本協議約定的地址、聯系方式向甲方發送相關(法律)文書,無人簽收或甲方拒收的,則(法律)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如直接送達時甲方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法律)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甲方提供錯誤聯系方式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聯系方式的,導致(法律)文書未能送達或退回的,則(法律)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按原聯系方式發出的通知或其他文書,即使變更方沒有收到,仍視為送達。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報刊或乙方官方網站或經營場所發布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自乙方在電子銀行系統為甲方完成本服務開通手續后立即生效。
四、本協議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協議的補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中信銀行人民幣借記卡章程》、《中信銀行外幣借記卡客戶須知(單幣卡)》、《中信銀行外幣借記卡章程》、《中信銀行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章程》、《中信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及乙方就本服務及相關事項不時補充、制訂的規定。如本協議與其他既有協議就本服務同一事項的約定沖突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顯示等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協議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